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贵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价外费用性质,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