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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应当作负债处理,但是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营业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政策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502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贵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价外费用性质,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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