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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副食品生产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于2009年6月进行了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由我方自行购买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方仅提供应税建筑工程劳务。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75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因此,上述副食品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括所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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