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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请举例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6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

    答: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自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为3%,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2000元扩大为1500元~4500元。同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适用45%的税率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例如,假如一个人月收入为5000元(不考虑四金),那么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政策,他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每月可节省280元(325-45)。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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