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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场给予顾客因购物积分而兑换的礼品,请问是否需要扣缴顾客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商场不需要扣缴顾客因购物积分而兑换礼品的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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