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您单位在福利费范围内支付给身患重大疾病的员工的困难补助(非人人有份补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条(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