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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职工出资成立新公司,原企业净资产直接量化给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改成股份合作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该如何扣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前提必须是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量化资产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取得所得的当月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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