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可合并计算纳税。另外,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财税[2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