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金100万元。后新增股东,投资1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新增资本后股权比例为各50%,其余900万元作为股本溢价投入,再把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转增后注册资金1100万元,新的股权比例仍为各50%.请问在股权溢价增资后投资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吗?如果第一次的原始投资人日后对股权再行转让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吗?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还是550万元?
答:1、用股权溢价增资对个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原投资人日后对股权再行转让会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投资时的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即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1997]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