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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50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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