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规定,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对转让的房屋确定房价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五项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