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9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35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调整时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1年度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分步计算如下: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