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