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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有什么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44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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