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企业根据员工营销业绩组织免费旅游,对员工给予此类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560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