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