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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缴纳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终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 答: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如果其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该经营单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方

    答: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如果其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该经营单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对其承包、承租人应当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只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取得一定的收入,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当纳的税款,按照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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