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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问:两个自然人于2008年投资5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置土地建造房屋。因经营不善,目前已累计亏损200万元。2010年6月


  问:两个自然人于2008年投资5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置土地建造房屋。因经营不善,目前已累计亏损200万元。2010年6月股东会决议将两自然人股权按1:1.1的价格,以550万转让给另外两个自然人(考虑土地公允价值上升后双方接受的价格)。对此事项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是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按企业重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有关股权转让是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而且股东均为自然人。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规定的股权收购等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此,从文件的名称中就可以看出。

  因此,问题所述的几个自然人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业务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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