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税务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