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和子女培养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企业可以给他报销,但是得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字[199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