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符?其相关政策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