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