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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向B公司投资,在2010年度取得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请问是否作为当年经营所得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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