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超标部分或者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