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