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