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核心提示: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