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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风险防范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395
核心提示: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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