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2]22号 2012.8.13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执行。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