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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92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2012年3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2012年3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
(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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