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优惠政策与运用 » 政策运用指南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降税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公租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八)款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这种列明捐赠某项非货币资产按照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的政策规定实属罕见,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导向。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