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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降低未完工限价房等的计税毛利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77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显然,企业销售未完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大幅度低于其他商品房,有利于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其参与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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