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2号文件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
7.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必将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有力支持。
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核心提示: 根据财税[2012]12号文件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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