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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21
核心提示: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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