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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456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里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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