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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