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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11年6月与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7月取得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总价的50%),合同约定收到款后变更法人,但不做股权变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法人也未变更,股权在所有权方面无任何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400
核心提示:股权转让预收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虽与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该笔预收款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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