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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是如何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303
核心提示: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如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三)款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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