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何界定资料充分?
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销售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整的相关证明等。
企业扣除类中的政策疑难问题处理(23)


核心提示: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