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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除类中的政策疑难问题处理(2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7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但实务中纳税人对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争议并不大。国税函[2010]79号只是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纳税人在实务中须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所谓的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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