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公司几年前承租了一处房产作公司的办公场地,与房东签订了十年的合同。近年来房价上涨飞快,房东也趁机要求提高租金,长兴公司考虑到营运成本不同意提租,于是房东提出取消租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长兴公司一笔违约金,长兴公司取得了该笔收入后是否要征营业税呢?
12366-2服务热线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除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是长兴公司作为承租方,并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合同规定从出租方处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