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司财务林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我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处以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是否能作为企业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对林小姐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给予的行政罚款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