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税收体检 » 税收风险提示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罚款不能作为企业成本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浏览次数:370
核心提示: 近日,有公司财务林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我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处以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是否能作为企业

     近日,有公司财务林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我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处以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是否能作为企业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对林小姐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因违规经营被工商局给予的行政罚款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