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如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且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