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1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