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不可以税前列支,年末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