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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支付中间人佣金可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528
核心提示:期货公司支付居间人佣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期货公司支付给期货居间人的佣金是否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税前扣除限额为5%的规定?如果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规定,佣金支付比例为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净手续费的50%,这笔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期货公司只能扣除居间人促成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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