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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7  浏览次数:1955276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小吴犯难了,由于刚刚上任,她不清楚如何确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于是致电广
    近日,广州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小吴犯难了,由于刚刚上任,她不清楚“如何确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于是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对小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放心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开支,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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