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就是缴税的期限。
1、纳税期限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解缴税款的期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次计算,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第二种是按期计算,以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期限。具体的纳税期限,通常是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的情况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分别核定。就大多数纳税人而言,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少数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将一日、三日、五日或十五日作为一个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目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除另有规定以外),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如遇节假日顺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应税服务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实行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