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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5196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的规定。 折扣方式怎么办?

本条款引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折扣额抵减应税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其实现在实务中已经没有了这样开票,这已经是理论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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