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而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开错票了怎么办,什么时候能扣减销售额。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需要扣减销项税额,其条件是必须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额。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遵循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开具。具体开具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纳税人只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条所述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所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情形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具,不能任意开具。这些情形包括中止、折让、开票有误,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