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解读:本条规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免税、减税项目要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全缴税。
1、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实行免税、减税。
2、同时考虑免税项目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要求进项税分别核算,对于确实无法划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