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本条是规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税务处理原则 ,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处理原则。
1、注意兼营与第三十五条有关混业经营的概念区别,本条兼营是指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2、本条规定了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税收处理方法。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营不同税种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对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俗称,核实你。因增值税的核定是国税机关核定,营业税是地税机关核定,所以会各核各的,实务操作中经常有。
3、对原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由于其中不涉及货物,所以应按第三十六条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处理。
4、实务案例
某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0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不含税销售额),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1万元,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销售额和营业额,则按照销售额1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营业额1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销售额和营业额的,则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