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陈税务:本条是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税务处理原则。俗说:干两种不同的活怎么算税。
与原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同一税种中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属混业经营,应按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根据具体情况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具体来说: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句话:不分别核算,一切从高。
实务案例:
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又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