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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四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5107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条款确定了销售额计量单位的基本原则,就是算税要按照人民币计算。

1、计算顺序: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先换成人民币,后算税,千万不要说“缴了多少欧元的税”。

2、与原来的区别

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中对“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均确定为“1年内不得变更”,在本条款中规定为“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由于纳税人习惯于会计年度或企业财务年度的概念,可能会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确提出“12个月”更加直观的告诉纳税人,方便其理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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